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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第五點
  1.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05號令修正

    第五點

    貸款經辦機構辦理本基金貸款,適用下列優惠措施:
    (一)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出資辦理,可由本基金予以利息差額補貼。
    (二)由本基金出資委託貸款經辦機構代為貸放者,本基金給予經辦機構年息百分之○•七五之代辦手續費。貸款經辦機構於本基金撥到之日起三日內,如借款人尚未申請撥款,可免向本基金繳付利息。貸款經辦機構收回貸款本息後可免息保留至下期固定還款日(即每月之一日、十一日及二十一日)匯還各行庫基金專戶,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轉繳本基金一次。
    (三)本基金出資透過貸款經辦機構轉貸時,考慮貸款經辦機構貸放手續及風險,以較低利率向貸款經辦機構計收利息。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其餘無修正。
    二、有關貸款經辦機構出資困難之融資方式,於第三十二點已有相關規定,且「農業發展基金支援經辦機構(農漁會及農業行庫)辦理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專案融資要點」停止適用,爰第一項第一款後段規定予以刪除。
  2.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五點

    貸款經辦機構辦理本基金貸款,適用下列優惠措施:
    (一) 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出資辦理,可由本基金予以利息差額補貼;貸款經辦機構出資困難時,可依「農業發展基金支援經辦機構(農漁會及農業行庫)辦理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專案融資要點」申請專案低利融資。
    (二) 由本基金出資委託貸款經辦機構代為貸放者,本基金給予經辦機構年息百分之○•七五之代辦手續費。
    貸款經辦機構於本基金撥到之日起三日內,如借款人尚未申請撥款,可免向本基金繳付利息。
    貸款經辦機構收回貸款本息後可免息保留至下期固定還款日(即每月之一日、十一日及二十一日)匯還各行庫基金專戶,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轉繳本基金一次。
    (三) 本基金出資透過貸款經辦機構轉貸時,考慮貸款經辦機構貸放手續及風險,以較低利率向貸款經辦機構計收利息。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