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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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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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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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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7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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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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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3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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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貸款申辦案件,應查明借款人有無重複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並載明於相關徵信文件。貸款經辦機構另應要求借款人提出切結書,切結若有重複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情形,則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借款人若有重複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情形,除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亦應繳還農業部。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貸款案件,應於受理後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准予貸放者應通知申借人前來辦理貸款手續(包括設定抵押權登記),不予貸放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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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17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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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貸款申辦案件,應查明借款人有無重複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並載明於相關徵信文件。貸款經辦機構另應要求借款人提出切結書,切結若有重複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情形,則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借款人若有重複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情形,除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亦應繳還農委會。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貸款案件,應於受理後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准予貸放者應通知申借人前來辦理貸款手續(包括設定抵押權登記),不予貸放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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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65080348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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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貸款申辦案件,應查明借款人有無重覆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並載明於相關徵信文件。貸款經辦機構另應要求借款人提出切結書,切結若有重覆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情形,則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借款人若有重覆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情形,除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亦應繳還農委會。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貸款案件,應於受理後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准予貸放者應通知申借人前來辦理貸款手續(包括設定抵押權登記),不予貸放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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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05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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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貸款案件,應要求借款人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覆申貸情形,則視為違約,收回本貸款本息。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貸款案件,應於受理後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准予貸放者應通知申借人前來辦理貸款手續(包括設定抵押權登記),不予貸放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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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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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貸款案件,應要求借款人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覆申貸情形,則視為違約,收回本貸款本息。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貸款案件,應於文件齊全後十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准予貸放者應通知申借人前來辦理貸款手續(包括設定抵押權登記),不予貸放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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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55080186號
- 發文日期:
- 95年06月06日
- 函令摘要:
- 農業發展基金各貸款相關規定所稱重覆申貸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