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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第二十二點
  1.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3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第二十二點

    本基金貸款之逾期放款分別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辦銀行應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經辦農(漁)會應依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受託經辦機構應依出資機構之協議辦理。
    (四)農業部出資委託經辦機構代放部分,有關之呆帳轉銷程序,依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辦理。
    一、配合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名稱為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修正第一款文字。
    二、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酌修第四款文字。
  2.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二十二點

    本基金貸款之逾期放款分別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經辦銀行應依「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 經辦農(漁)會應依「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 受託經辦機構應依出資機構之協議辦理。
    (四) 農委會出資委託經辦機構代放部分,有關之呆帳轉銷程序,依「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辦理。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