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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第二十三點
  1.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二十三點

    接受委託代放本基金貸款之經辦機構,應依下列原則處理本基金貸款逾期放款:
    (一) 受託貸款經辦機構應代為辦理逾期放款之訴追工作。惟如出資機構願自行辦理訴追時,受託貸款經辦機構應即辦理有關債權轉讓手續,並提供有關資料以利訴追。
    (二) 受託貸款經辦機構對於逾期放款案件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催收工作,並將催收經過按日期先後順序詳實填記於「逾期放款催收紀錄表」,同時應建立逾期放款檔案,妥善處理。
    (三) 受託經辦機構於訴訟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如遇需作條件之承諾時,應先徵求出資機構意見,事後並應作成紀錄及報告。惟假扣押之聲請等緊急事項得於事後提出書面說明。
    (四) 逾期放款經依法訴追仍無法收回時,受託貸款經辦機構應將其催收與訴追經過之紀錄,有關證明文件及債權憑證等妥為保存,並通知出資機構,嗣後發現債務人另有財產時應繼續執行,惟出資機構需要上開債權憑證及有關資料時,受託經辦機構應即交付。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