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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第二十四點
  1.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二十四點

    受託經辦機構辦理訴追本基金貸款逾期放款期間,所支付繳納法院之擔保金、訴訟費用與執行費用及限額內其他訴訟有關雜費,由受託經辦機構檢據向各出資機構申請依貸款出資比例核付。
    前項其他訴訟有關雜費之限額,其所屬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六十萬元以內者,每案為三千元,其所屬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六十萬元者,每案依千分之五計算。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