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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 發文機關:
    總統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法律
  •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090005650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1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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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農業保險制度,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對農、林、漁、牧業之損失,提高農業經營保障,安定農民收入,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保險:指為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實際或推定損失,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
二、保險標的:指農、林、漁、牧業產物相關品項。
三、保險業: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並依法設立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四、保險人:指在農業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義務之保險業及農會、漁會。
五、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農業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六、被保險人: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業,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第四條

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保險業依保險法之規定,農會、
漁會準用該法第一章至第三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