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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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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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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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15074086號
- 生效日期: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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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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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農業金融業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以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 |
第四條 | 農業金融業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範圍。 |
第五條 | 農業金融業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業務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理機制。 |
第六條 | 農業金融業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
第七條 | 農業金融業應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與教育訓練,使其明瞭相關法令之要求、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及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機制、程序及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