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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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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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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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15074086號
- 生效日期: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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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個人資料之管理程序及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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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農業金融業應就下列事項,訂定個人資料之管理程序: |
第九條 | 農業金融業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
第十條 | 農業金融業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
第十一條 | 農業金融業保有之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媒介物者,應採取下列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
第十二條 | 農業金融業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依執行業務之必要,設定相關人員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及控管其接觸情形,並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