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至
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
-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15074086號
- 生效日期:
條文資料
※點擊條號可查詢解釋函令和歷史條文
第四章 個人資料之安全稽核、紀錄保存及持續改善機制 | |
---|---|
第十三條 | 農業金融業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適當之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其依法令規定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者,並應將相關機制列入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 |
第十四條 | 農業金融業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記錄其個人資料使用情況,留存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 |
第十五條 | 農業金融業為持續改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其所屬個人資料管理單位或人員,應定期提出相關自我評估報告,並訂定下列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