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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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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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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法規分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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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華總一經字第10900056501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1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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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農業保險之推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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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主管機關得選定保險標的,於特定地區及期間試辦農業保險,並視試辦結果將其納入全面推動之品項。 |
第六條 | 農業保險依不同保險標的特性及政策目的,由保險業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
第七條 |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以辦理符合主管機關產業政策需求之農業保險為限,並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農業保險契約範本簽訂保險契約;其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費率、準備金、再保險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八條 | 農業保險得視政策目的及農、林、漁、牧個別產業政策需求,採全部或部分強制投保、自願投保方式辦理;強制投保對象未依規定投保者,主管機關得不給予或酌減與該保險標的相關之補助、補貼、獎勵、輔導、救助等相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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