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農業保險法

  • 發文機關:
    總統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法律
  •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090005650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1 日

條文資料

※點擊條號可查詢解釋函令和歷史條文

第三章 保險費及補助
第九條

農業保險之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經主管機關另行指定交付方式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 七十五 為上限;施行後第 六 年起,以百分之 六十 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協助保險人研發農業保險商品。
主管機關得補助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之附加費用或提供獎勵。
前項補助或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基準、補助或獎勵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