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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條文資料

※點擊條號可查詢解釋函令和歷史條文

第三章 受理申請、徵信調查及審核
第十點

貸款經辦機構應設置「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申請書處理紀錄表」,於受理貸款申辦案件時,記錄借款人姓名、地址及申請日期、貸款項目及金額,並應向全國農業金庫登錄之。

第十一點

貸款經辦機構應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案件核定擔保方式,並輔導借款人辦理相關擔保事宜。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者,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貸款經辦機構不得拒絕借款人以貸款所購置之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

第十二點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貸款申辦案件,應查明借款人有無重複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並載明於相關徵信文件。貸款經辦機構另應要求借款人提出切結書,切結若有重複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情形,則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借款人若有重複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情形,除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亦應繳還農業部。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貸款案件,應於受理後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准予貸放者應通知申借人前來辦理貸款手續(包括設定抵押權登記),不予貸放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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