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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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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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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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7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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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貸放、收回與輔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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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點 | 貸款經辦機構以受委託方式代放本基金貸款者,不承擔貸款風險,但必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依照委託契約條款及各項貸款規定辦理貸款之貸放、收回及催收工作。 |
第十四點 | 貸款經辦機構辦理本基金貸款,應隨時與各項貸款有關技術單位密切配合聯繫,必要時得要求提供專案輔導。 |
第十五點 | 貸款經辦機構應將貸款款項撥入借款人帳戶。 |
第十六點 |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貸款之本金、利息到期日十日前通知借款人如期還款或繳息。 |
第十七點 | 本基金貸款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本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 |
第十八點 | 貸款經辦機構除其他貸款辦法或要點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 |
第十九點 | 貸款經辦機構應鼓勵及輔導借款人設置收支明細帳,妥善運用資金。 |
-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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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18點修正總說明(1100729)
-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二十一點修正總說明(950821)
-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二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960316)
-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二、第十、第十二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960928)
-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修正對照表(970815)
-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二點、第四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990225)
-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二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990602)
- 修正37點附件一利息差額補貼計算表,並自101年7月1日生效(1010327)
-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951121)
- 貸款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20426
- 貸款作業規範第十五點、第十八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11004
- 貸款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31028
- 貸款作業規範第十八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5318
- 農發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總說明及對照表1070330
- 農發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總說明及對照表1070330
-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四點修正總說明(1091021)
-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18點修正總說明(1100111)
-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18點修正總說明(1100729)
-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121212)
-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13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