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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條文資料

※點擊條號可查詢解釋函令和歷史條文

第六章 帳簿報表處理
第二十六點

貸款經辦機構辦理本基金各種貸款,採人工記帳者應設置放款分戶卡,並按貸款種類編號。

第二十七點

貸款經辦農(漁)會借入本基金貸款專案資金應在有關會計科目項下依資金種類別設置「自農業發展基金借入」、「自全國農業金庫借入」、「中國農民銀行專案融資」、「自中國農民銀行借入」、「自台灣土地銀行借入」及「自合作金庫銀行借入」明細帳。

第二十八點

貸款經辦機構應按月依據帳簿有關金額填造「工作月報」,於次月五日前報送全國農業金庫,經辦農(漁)會並報送所屬縣(市)政府各一份。

第二十九點

貸款經辦機構辦理本基金貸款應依下列原則辦理定期性對帳或內部查核工作:
(一) 貸款主辦人應將所經管帳項與會計人員每月至少核對一次。
(二) 與資金往來農業行庫及本基金每半年辦理書面對帳一次。
(三) 本基金貸款應列為內部稽核查核項目,其工作底稿格式由全國農業金庫訂定。

第三十點

辦理本基金貸款所需之「借據」、「貸款工作月報」及「貸款約定書」格式由全國農業金庫統一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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