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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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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本基金資金之處理
第三十一點

( 刪除 )

第三十二點

( 刪除 )

第三十三點

受託代放之貸款經辦機構應考慮所訂貸款資金動用期限及貸款期限,與本基金商定合理委託之期間,並簽訂代辦放款委任契約。
接受本基金委託代放之貸款經辦機構,依下列原則處理本基金資金:
(一) 受託代放之貸款經辦機構需要本基金資金時應視實際需款情形,填具撥款申請書向受託代管本基金行庫辦理撥款之申請。
(二) 受託機構接到資金時,應即代放借款人,如於三日內貸予借款人者,自貸予之日開始計息,如逾三日仍無法貸予借款人者,自第四日起按貸予借款人利率由受託機構付息。
(三) 受託機構於接到撥款後,如於十日內仍未能貸出時,應於次日將本金連同依前目規定所計算之利息悉數匯還本基金。
(四) 受託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每月一日、十一日及二十一日將截至前一日止由借款人所收回貸款本息歸還本基金各行庫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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