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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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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利息差額補貼
第三十四點

貸款經辦機構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本基金各項貸款規定辦理之貸款扣除非依農業發展基金支援經辦機構(農漁會及農業行庫)辦理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專案融資要點借入本基金辦理部分之餘額,以及七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依本基金各項貸款規定辦理之貸款餘額,由本基金予以補貼利息差額,其利息差額補貼標準由農業部訂之。

第三十五點

貸款經辦機構辦理之本基金項下各項貸款,未能如期收回,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視為貸款經辦機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第三十六點

為簡化作業,超過六個月逾期農業發展基金放款,積數得由各貸款經辦機構以每月提報主管機關「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概況表」內超過六個月逾期農業發展基金放款之月底餘額為基礎推算。

第三十七點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結算其本基金貸款應補貼利息差額一次,並於同年八月底前及次年二月底前檢附「利息差額補貼計算表」(格式如附件一)與「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差額補貼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補貼利息差額。
全國農業金庫應負責書面審核有關資料,並代理本基金辦理收支出納作業。

第三十八點

基金貸款利息差額補貼之結算,貸款經辦機構應就各貸款項目分別設置「超過六個月逾期農業發展基金貸款餘額積數推算表」(格式如附件三)、「農業發展基金貸款餘額積數計算表」(格式如附件四)及「利息差額補貼計算表」。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