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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25064509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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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業保險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農業保險之保險費補助,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主管機關就農會、漁會辦理之農業保險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保險費之補助由主管機關於年度編列預算補助,其補助之農業保險商品品項、保險費補助比率及金額上限如附表。

第四條

農民投保農產業保險者,除第六條規定外,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交由投保標的所在地之基層農會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
一、保險單副本及繳費證明。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農民投保之農產業保險為養蜂保險者,其保險費補助應交由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提出申請。

第五條

前條保險費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農會受理申請補助,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
二、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將補助款撥由受理之農會轉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必要時,於補助金額核定前,得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先行墊撥予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