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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25064509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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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農產業保險費補助之申請及核發
第五條之一

農民投保之農產業保險,為主管機關指定得繳納其自行負擔保險費者,主管機關應於核定補助金額後,將補助款核撥予保險人充抵保險費。
前項補助款,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先行墊撥予保險人。

第六條

第六條 農民投保農產業之水稻保險者,應於投保時填具申請書及委任書,授權由保險人代為申請保險費補助,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保險人核保後,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應將申請案彙整造冊,以媒體資料方式提供主管機關比對。
二、主管機關應於收件後七日內回復保險人媒體資料比對結果,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三、保險人應於投保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檢具農民委任書影本及保險費補助清冊等資料向主管機關請領補助款。
四、經主管機關核定補助金額後,應將補助款核撥予保險人充抵保險費。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請農險基金先行墊撥予保險人。
前項委任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補助款核發時,委由保險人代為受領補助款並充抵保險費。
二、核發補助款處分經撤銷或廢止時,委由保險人自應退還之保險費中扣抵補助款,並返還主管機關。
三、有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事時,委由保險人辦理返還、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

第七條

第七條 農產業保險費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
一、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二、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三、保險標的之土地,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或其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