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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25064509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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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漁產業保險費補助之申請及核發
第八條

投保漁產業保險之養殖業者,符合下列資格,得申請保險費補助:
一、投保之魚塭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取得專用漁業權之入漁權或區劃漁業權。
二、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申報。

第九條

前條養殖業者申請保險費補助,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交由投保標的所在地之基層漁會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但投保標的所在地未設置基層漁會者,交由基層農會辦理:
一、保險單副本及繳費證明。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為公司者,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影本。
四、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或專用漁業權之入漁權影本或區劃漁業權影本。
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申報。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條

前條保險費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農會、漁會受理申請補助,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七日內核轉主管機關審核。
二、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將補助款撥由受理之農會、漁會轉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第十一條

漁產業保險費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
一、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二、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三、未符合第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