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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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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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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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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25064509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條文資料
※點擊條號可查詢解釋函令和歷史條文
第五章 附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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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第十六條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其申請書、委任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隱匿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命受補助者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
第十七條 | 主管機關就保險費補助申請公告、審核及撥款之相關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或法人辦理。 |
第十七條之一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農民保險費。補助款由農險基金先行墊撥予保險人者,準用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
第十八條 | 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之農業保險業務、所訂立保險契約之保險費補助,依施行前之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九條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