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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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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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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法規分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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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華總一經字第10900056501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1 日
條文資料
※點擊條號可查詢解釋函令和歷史條文
第七章 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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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農會、漁會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辦理農業保險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二十五條 | 農會、漁會之理事、監事、總幹事或相關人員於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或令其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報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第二十六條 | 農會、漁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二十七條 | 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二十八條 |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處罰保險業時,應通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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