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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理監事或總幹事或候選候聘人為其個人授信案件而有積欠農會財務情事釋疑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8 年 09 月 2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874961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農會對其前任總幹事在職期間之借款與保證,辦理展期及協議分期償還,是否可認定為對該會無拖欠財務情事乙案,復如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88年8月27日八八投府財金字第88129575號函。
    二、金融機構對原授信案件已屆清償期,借戶於授信期間或契約到期時未能依約清償而延滯時,係為債信上瑕疵,金融機構與其簽訂展期與清償契約,乃為債權確保之權宜措施,不因協議清償契約之履行而改變其債信瑕疵之事實,就該候聘之總幹事個人之債信言,在債務履行記錄上確有逾期情形,且尚未清償,則應屬有拖欠財務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