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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融機構對未成年人存款應通報當地國稅局之標準金額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8 年 09 月 0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4059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金融機構對未成年人存款,其一次存入金額或一課稅年度內累計存入總金額達新台幣二百萬元者,應將資料通報當地國稅局。請 查照轉知。
  • 說明:
    遺產及贈與稅法於84年1月13日修正公布,贈與稅免稅額經調整為每年100萬元,對於未成年人存款之通報標準,前經本部84年度8月15日台財稅第841641851號函提高為100萬元在案。為節省稽徵人力、提高查核實益,本部爰於88年8月24日召集各地區國稅局開會研商,獲致決議將通報標準調整如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