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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案件展期應依據貸款戶現況覈實辦理擔保品重估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8 年 08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826242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授信案件到期擬換單(展期)時,即為新授信案件,應根據貸款戶現況覈實辦理徵信,其提供之擔保品重估後之價值未達擬授信之額度者,應改列為無擔保授信,其不符無擔保授信條件者,則應要求貸款戶增提擔保品或收回部分貸款後始得展延之,不宜沿用原估價表辦理。請查照轉知。
  • 說明:
    復貴府88年7月9日八八府財金字第12136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