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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與信用合作社以一年期以下之轉存款抵充流動準備,雖已設質或供作擔保,如未發生授信行為,免從流動準備中扣除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8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央業字第020103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 貴庫函請解釋農、漁會信用部與信用合作社以轉存指定行庫1年期以下之轉存款抵充流動準備,應依規定扣除已設質或供作擔保部分之疑義案,函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庫88年6月2日(八八)合金總合字第11422號函。
    二、有關農、漁會信用部及信用合作社轉存各指定行庫1年期以下之轉存款,如因參加資金緊急相互支援需要設定質權予 貴庫供作擔保,或為縮短申借作業時程,一次設定最高限額質權予貴庫,如實際上貴庫尚未對其發生授信行為,需要時仍可動支,由於該項已設定質權之轉存款依民法第903條之反面解釋,仍得依質權人之同意,具有流動性功能,因此本行同意就 貴庫同意動用部分,准予免從流動準備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