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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止金融犯罪案件之發生各金融機構辦理存款開戶時亦應確認存戶身分並留存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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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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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88 年 07 月 13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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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台財融第88735556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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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為遏止金融犯罪案件之發生,請轉知各會員機構、各社員機構、各農漁會信用部,除支票存款戶依「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辦理外,辦理其他存款開戶時,亦應確認存戶之身分,並以影印或縮影照像方式留存申請人(含自然人及公司、行號、其他團體之負責人)之身分證影本,如為外國人(含外國自然人及法人之負責人),則應以影印或縮影照像方式留存其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請 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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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87年8月3日(87)肆字第743234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