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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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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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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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95085539A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1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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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辦法依農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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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農會、漁會申請許可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時,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
第三條 | 農會、漁會申請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
第四條 |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經審查合格者,許可其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 |
第五條 | 農會、漁會取得許可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處以罰鍰,並認定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之許可。 |
第六條 |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作業,得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其他農會、漁會處理。 |
第七條 | 農會、漁會辦理前條委託作業應遵行下列規定: |
第八條 | 農會、漁會應於收受農業保險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訴人;申訴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農會、漁會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申訴人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 |
第八條之一 |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相關事項之查核或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第九條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