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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是否有因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而無效等之爭議應由法院以判決為之(二)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8 年 03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717577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銀行定型化契約中明列「毋須先就擔保品受償,得向立約人(保證人)求償」條文,其是否有違消費者保護法中之定型化契約之精神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轉 貴府87年5月18日八七澎府建工字第29055號函。
    二、關於銀行授信定型化契約相關問題可參閱本部金融局委託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辦理之「銀行定型化契約之研究─授信及催收有關契約」研究報告第44則「銀行得逕向保證人求償之特約」之研究內容(檢附該部分影本乙份供參)。至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有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應由法院斟酌全案事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規定具體考量認定之。
    三、前述研究報告請逕洽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