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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是否有因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而無效等之爭議應由法院以判決為之(一)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8 年 03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870918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銀行定型化契約中明列「毋須先就擔保品受償,得逕向立約人(保證人求償)」條文,是否有違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定型化契約相關條文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轉 貴府87年8月5日八七澎府建工字第47870號函辦理。
    二、關於銀行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是否有因消費者保護法12條之規定而無效、或該等條款性質屬於「定型化契約」或「特約」、是否與司法實務上之見解相符等疑義,均屬私法上之爭議,本即應由法院以判決為之,行政機關對於契約之實質內容並無審查之權,本部87年6月22日台財融第87175776號函已明示其旨。
    三、自消費者保護法施行以來,本部多以行政指導之方式輔導金融機構修改其所使用之相關定型化契約,如委託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辦理銀行定型化契約之研究、研礙發布「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及「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範本」供銀行參考,其輔導重點在於資訊之公開及契約雙方之法律地位平等;至於個別之契約條款內容涉及金融機構之營業政策及內部作業方式者,均非本部輔導之重點所在。
    四、檢附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對於本案研提之意見乙份,請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