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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金融機構應配合銀行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建立相關授信對象之資料備查並隨時更新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8 年 02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870627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邇來迭有金融機構因對利害關係人資料鍵檔不全或授信相關作業程序之不當,致有違反銀行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情事,茲重申本部82年7月12日台財融第821165024號函規定,爾後金融機構若未切實依規定辦理授信業務,而致有違反銀行法第32、33條情事者,將依法核處,請 查照請 轉知。
  • 說明:
    金融機構應請配合銀行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建立相關授信限制對象之資料備查,並應配合人員異動及股權變動隨時更新資料;辦理授信徵信調查,均應增列利害關係人查詢乙項,並於有關書表上載明,以供有權核准人員核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