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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現金儲值卡業務其預收現金餘額應列為「活期存款」科目計提法定準備金及流動準備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7 年 12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八七)台央業字第020135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貨幣信用管理需要,茲規定自88年1月起,適用銀行法規定之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儲值卡(電子錢)業務,其預收現金餘額(或備償餘額),應列為「活期存款」科目計提法定準備金及流動準備,並於該科目項下設子目「現金儲值卡」,以利管理及統計分析,請 查照轉知。
  • 說明:
    為利查核作業,各銀行以電腦媒體送核之日計表資料,其中「活期存款」會計科目(科目代號二三一一),請增加一項細項科目,即「活期存款─現金儲值卡」(科目代號:0二0一)如附件,並請自行抽換「中央銀行金融資料媒體傳送建檔作業系統處理說明書」該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