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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保管有價證券業務應確實留下稽核軌跡加強內控防弊措施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7 年 11 月 2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775861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金融機構辦理保管有價證券業務,應確實留下稽核軌跡,俾利金檢單位或內部稽核人員易於核對所保管之有價證券,並應加強內控防弊措施,使不致發生多開保管證明文書或衍生一票數賣之情形。請 查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