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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受理劃線記名並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以委任取款背書方式領款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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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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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87 年 11 月 02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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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台融局(一)第87754780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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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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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財政部87年11月2日金融局台融局(一)第87754780號函】
內容:
一、台端87年10月7日陳情書,洽悉。
二、關於「禁止背書轉讓支票」委任取款時應具備之條件及作業規範乙節,查劃平行線支票,載明受款人並禁止背書轉讓者,受款人限於存入其在銀錢業者或信用合作社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本部已於65年4月12日(65)台財錢第13913號函釋在案。持票人於金融機構無帳戶時,得以委任取款背書方式委託在金融業設有帳戶之人代為取款,金融機構受理以委任取款背書方式領款時,應確實遵照中央銀行業務局73年12月14日(73)台央業字第1800號函及74年8月22日(74)台央業字第1145號函之規定辦理(檢附上開相關函令影本各乙份供參)。金融機構受理「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之委任取款時,如未依本部及中央銀行之規定辦理,而導致發票人或其他票據權利人受有損害,權利人得循民事訴訟途徑向金融機構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