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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及獎勵農業保險保險人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95085551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1 日

條文資料

※點擊條號可查詢解釋函令和歷史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補助之對象為開發農業保險商品新保單之
保險業。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辦理農業保險相關業務具有
顯著成效之保險業及農會、漁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保險商品新保單,指主管機關首
次公告且未經其他保險人開發之保單。
前項保單有附加保險契約或附加條款者,應與主
保險契約合併視為同一商品保單。

第四條

開發農業保險商品新保單之保險業,得自主管機
關公告該保單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補助領
據及宣導活動報告書,向主管機關申請附加費用之補
助;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附加費用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研發費用:新臺幣一萬元。
二、宣導活動費用:新臺幣五千元。
第一項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發給之。

第五條

保險業辦理農業保險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
附相關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獎勵:
一、每年開發農業保險商品新保單二件以上。
二、每年報請主管機關公告農業保險商品三件以
上。
三、個別農業保險商品之投保率百分之八以上,
或投保率百分之二以上且保險金額年成長率
百分之二十以上。但不包括強制投保之商
品。
前項獎勵方式,得以頒發獎狀、獎牌、獎金或其
他適當方式為之。
第一項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開表揚
發給之。

第六條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相關業務經農金獎評選
甲等獎以上者,得檢附相關之文件、資料,報主管機
關審查通過後,發給新臺幣一萬元獎勵金。

第七條

依本辦法規定提出之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
隱匿或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補助或獎勵,
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其限期返還。

第八條

本辦法所定補助或獎勵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
列預算支應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