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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金融機構應健全內部控制及落實內部稽核功能之規定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87)台央檢伍字第164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重申金融機構健全內部控制及落實內部稽核功能之重要,請切實檢討改善並補充規定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本行前於82年間為金融機構職員失職舞弊案件頻傳,影響金融風紀至鉅,曾以82.11.2(82)台央檢字第(貳)2376號函請強化內部管理,以有效杜絕弊端在案。
    二、茲以邇來金融機構舞弊案件又續發生,特再重申,除應依照本行前函規定切實檢討改善,不得流於形式外,並補充規定如次:
    (一)請重新檢討各項業務之作業流程是否符合內部牽制原則,辦理內部稽核時,應切實對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實施情形加以評估。
    (二)為加強作業風險之控管,除應灌輸員工內部控制觀念,切勿忽略內部控制制度之安全設計,或擅自簡化作業流程外,對於員工日常生活及投資理財行為,尤應嚴加注意,以防範個人行為導致金融機構重大損失。
    (三)隨金融業務電腦化,藉由電腦舞弊之案件日益增加,為防範類此弊端,內部稽核應加強資訊作業之查核及稽核人員之專業訓練。
    (四)發現涉嫌舞弊案件,請切實依規電告、函報本處,相關缺失並應每三個月覆查一次至改善為止,以防範類似情事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