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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民眾開戶等申請事宜應詳細核閱申請人之原始證件原本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7 年 08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726428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請轉知各會員機構、各社員機構、各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民眾開戶、申請信用卡、動產擔保交易或抵押貸款等申請事宜,應詳細核閱申請人之原始證件原本,做好徵信工作,以防杜犯罪,請查照。
  • 說明:
    依據法務部87年8月7日法(87)檢字第029453號函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7年度第一次偵查經濟犯罪中心諮詢協調委員會之決議辦理,並檢附上開函文暨附件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