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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保管有價證券業務不得以客戶交付其他保管機構出具之保管證明文書憑以轉開另一保管證明文書之補充規定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7 年 08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773951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茲補充規定本部87年4月24日台財融第87706321號函有關金融機構辦理保管有價證券業務不得以客戶交付其他保管機構出具之保管證明文書憑以轉開另一保管證明文書乙案,如說明二。請 查照辦理。
  • 說明:
    一、依據台北市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87年5月25日北票公字第87065號函及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年7月2日公文處理便條移來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關本部禁止金融機構轉開債券存摺之影響與評估報告辦理。
    二、本部87年4月24日台財融第87706321號函規定後,倘客戶交付於87年4月24日前因承作附賣回條件交易所收受之其他保管機構出具之保管證明文書,金融機構仍得接受憑以轉開另一保管證明文書,暫不受前開規定限制,及至該附賣回條件交易契約到期日為止,惟最長不得逾半年;然於收受其他保管機構出具之保管證明文書時,應詳細核對其他保管機構之印鑑並照會確認,且應加強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以防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