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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約為審議授信案件而召集之理事會仍應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7 年 07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773357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縣政府建議農會對一定金額以上須提理事會通過之放款,無須於會後將會議紀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得授權由農會理事會推派之審議小組先行審查通過後辦理,事後再行追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廳87年5月18日八七財二字第048846號函。
    二、查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農會各種法定會議紀錄,應於會後7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故約為審議授信案件而召集之理事會,仍應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另農會成立之授信審議小組,其性質為幕僚組織,係對一定金額以上之放款客觀審查,提出意見後,再由農會依分層授權規定負責核貸,故不宜由理事會授權該小得先行核貸,成為一決策單位,以符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