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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農(漁)會辦理放款時借款人於契約期間喪失會員資格者應依規定辦理提前收回借款或其他債權保全措施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7 年 07 月 0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773253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重申本部82年9月2日台財融第822215051號函,有關農(漁)會辦理放款時,借款人符合農(漁)會會員之資格(農會包括其同戶家屬),而於契約期間喪失會員(或同戶家屬)資格者,應依說明之規定辦理。請 查照轉知。
  • 說明:
    各農(漁)會應依照中央銀行訂定之「改進金融機構放款業務要點」、「金融機構辦理放款覆審工作要點」確實辦理覆審工作,倘於覆審時發現借款人已喪失會員資格者(農會包括其同戶家屬),如契約訂有相關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時,應即依照該條款規定提前收回借款,如契約未規定時,亦應特別注意債權保全措施,以確保債權之收回,並應依原契約於借期屆滿時收回,不得辦理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