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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理事在理事會中欲調閱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資料釋疑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7 年 07 月 0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773192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農會理事在理事會中欲調閱信用部所有貸放壹仟萬元以上案件之資料,本部意見如說明。另鑑於近來金融相關法規之修正,本部74年12月9日台財融第25950號函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部87年4月30日台(87)內社字第8715131號函。
    二、本部86年6月25日台財融第86627923號函業已停止「農會信用部辦理大額放款,由總幹事在最高額度內負責核貸」之適用,故就一定金額以上須提理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如農會理事在理事會中欲審議其相關資料,農會應予提供。
    三、就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秘書等有權人員核貸之授信案件,農會理事在理事會中倘經決議調閱其相關資料時,為尊重理事會職權,農會亦應予以提供,惟理事會決議不得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規定。
    四、農會理事對前開得知之相關資料,仍應遵守銀行法第48條第2項之保守秘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