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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保管有價證券業務簽發保管證明文書之規定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7 年 04 月 2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770632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金融機構辦理保管有價證券業務,應俟寄存者將其委託保管之有價證券交付保管後,始得簽發保管之證明文書,不得僅依客戶提供之承諾書即予以簽發保管之證明文書,亦不得以客戶交付其他保管機構出具之保管證明文書憑以轉開另一保管證明文書。請 查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