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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113年9月19日修正】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74634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
  • 主旨:
    檢送「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請確實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109年12月7日台央業字第1090046443號函副本、109年12月9日(109)新聞發布第207號新聞稿及相關附件辦理。
    二、中央銀行109年12月7日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名稱並修正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下稱本規定)」(附件1),修正重點如下(對照表詳附件2):
    (一)新增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限制:第1戶貸款最高貸款成數為6成;第2戶(含)以上貸款,最高貸款成數為5成,均無寬限期。
    (二)新增自然人第3戶(含)以上購置住宅貸款限制:最高貸款成數為6成,無寬限期。
    (三)新增借款人購買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土地貸款限制:應檢附具體興建計畫,最高貸款成數為6.5成,並保留其中1成俟動工興建後始得撥貸。
    (四)新增餘屋貸款限制:最高貸款成數為5成。
    三、中央銀行109年12月9日以新聞稿發布本規定之問答集及民眾諮詢窗口倂附如附件3。
    四、旨揭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之辦理情形及風險控管將列為110年度金融業務檢查及本會農業金融局訪查之重點項目,請貴會務必確實依規定辦理。
  • 附件:
    如文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中央銀行、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含金門、連江兩縣)、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