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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受理整批支票掛失止付釋疑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7 年 03 月 2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771304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會就○○○中小企業銀行函詢,有關金融機構受理整批票據(支票)掛失止付事件時,倘未屆票載發票日票據(支票)業已取得整批除權判決,金融機構應如何受理乙節所提之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會86年12月12日全一字第2097號函。
    二、有關整批票據(支票)掛失止付通知人取得除權判決後,部分票據(支票)仍未屆票載發票日,金融機構應如何處理乙節,除掛失止付通知人向付款行提示除權判決,付款行已知曉除權判決之存在,其後陸續屆期之票據(支票)無庸辦理止付外,付款行仍應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及票據掛失止付處理準則第10條之規定辦理。另 貴會對於「發票人與掛失止付人通知人已達成協議,對未屆票載發票日票據(支票)票款部分,由雙方自行和解,銀行可否受理結案」及「上述情形,若於票載發票日,由第三人提示該止付票據(支票),銀行應如何處理」等疑義所提之意見,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