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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是否違反銀行法第33條之2應視有否交互故意之具體行為事實為斷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7 年 02 月 2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703089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所詢銀行法第33條之2問題,按銀行法第33條之2之立法目的,係在防止銀行間以交互方式迴避銀行法第32條及第33條之規範,故銀行是否違法,應視其是否有上開交互故意之具體行為事實為斷。
  • 說明:
    復貴局87年1月6日八七高市財政三字第0228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