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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管職位之行務委員、專門委員是否屬銀行法第32條規定所稱「本行負責人」釋義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7 年 01 月 1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770072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所詢有關貴行所置非主管職位之行務委員、專門委員是否屬銀行法第32條規定所稱「本行負責人」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行86年10月22日(86)泛亞管乙字第2203號函辦理。
    二、貴行所置非主管職位之行務委員、專門委員,於其執行業務範圍內,如不具民法第553條、第554條、第555條有得為銀行管理事務及得為銀行簽名及訴訟行為之權利者,則非屬銀行法第32條規定所稱之「本行負責人」,但其對於授信業務如具有最後決定權之權限者,則屬該條文規定所稱之「辦理授信之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