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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兼擔保品提供人死亡,得於繳息正常且有十足擔保之條件下,免列報逾期放款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7 年 01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字第8666163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金融機構因債務人兼擔保品提供人死亡,於辦理繼承期間,屆期而未清償之放款,得於繳息正常且有十足擔保之條件下,免列報逾期放款。請查照轉知。
  • 說明: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06.30金管銀(一)字第0941000406號令不再援引適用(金融業務參考資料94年9月號第53頁)
    修正: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11.25農授金字第0945070950號函修正,農漁會信用部仍繼續援用,以符合實務運作之需(金融業務參考資料95年2月號第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