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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並無支票之付款行須事先告知發票人存款不足之規定等釋疑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6 年 08 月 2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86)台央業字第020106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中央銀行業務局86年8月25日(86)台央業字第0201063號書函】
    內容:
    一、財政部金融局86年8月11日台融局(一)字第86254291號書函轉台端86年8月5日函,洽悉。
    二、台端所詢問題,分釋如次:
    (一)支票係支付工具,因此,發票人簽發支票時,即應自行注意帳戶有無足夠存款兌付,當支票經執票人依法提示時,若發生存款不足,付款之金融業辦理退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並無須事先告知發票人存款不足之規定。
    (二)現行票據交換作業制度,提經交換票據之付款與退票係為同日,即若退票日為廿日,其提示到付款行亦是廿日。
    (三)依據票據法第135條及136條規定,支票於提示期限過後,發票人向金融業申請撤銷付款委託;經撤銷付款委託者,付款行不得付款,但未經撤銷付款委託者,如發行未滿一年,付款行仍得付款。因此,發票人於逾法定提示期限但發行未滿一年之支票,仍得辦理撤銷付款委託,惟依據本行73年7月21日(73)台央業字第715號函規定(影本檢附),發票人對其撤銷付款委託以前所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仍應負責,尚不得以退票後撤銷付款委託為由,申請註銷該退票紀錄。
    三、覆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