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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本息延滯未逾規定期限僅係聲請假扣押處分等保全或督促程序,免列報逾期放款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6 年 08 月 2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66393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台南縣○○鄉農會對逾期放款列報範圍之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 說明:
    一、復 貴廳86年7月7日八六財二字第062462號函。
    二、前函所詢該會對「利息」延滯三個月者(清償期尚未屆滿),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或督促程序,惟在未聲請強制執行前,逾息戶前來繳息,且持續繳息並維持利息延滯未逾六個月,有關該等放款案應否列報為逾期放款乙節,查本部84年12月12日台財融第84791900號已函釋:「訴追」係指金融機構為確保債權,對主、從債務人提起本案訴訟或聲請法院對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求償之程序」。若僅係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或督促程序,而利息延滯未逾六個月者,該等放款免列報逾期放款,嗣聲請強制執行求償之程序時,始須列報逾期放款。
    三、另關於部分放款戶於清償期未屆滿,經該會聲請強制執行後,放款戶已繳清積欠之利息,且已按期繳息,並經撤回強制執行者,應不列報逾期放款。
    四、檢附有關定義「訴追」、列報逾期放款範圍簡表乙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