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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如發票人或受款人以外之第三者為掛失止付之通知銀行可否受理釋疑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6 年 08 月 1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金融局台融局(一)第8663870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所詢有關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遺失時,該票據之發票人、受款人以外之第三者,自稱係票據權利人,為止付之通知時,銀行可否受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貴行86年6月16日銀營字第08845號函。
    二、記名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外之第三者如稱其為真正持有票據者,仍宜允許其為掛失止付之通知。惟貴行於受理前述之掛失止付時,為防止掛失止付之浮濫,得請掛失止付申請人提出可即時查驗之証據(如提出購買台支之收據或傳票影本或發票行所開立之証明等),並應依「票據法施行細則」及「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之相關規定確實辦理掛失止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