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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存款戶因存款不足退票提存備存款後辦理印鑑變更,該支票重行提示可依原留印鑑付款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6 年 08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86)台央業字第020100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行函請釋示,有關支票存款戶因存款不足退票提存備付款後,辦理印鑑變更,未於切結書上載明憑舊印鑑付款字樣,該支票經重行提示時,銀行如何辦理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貴行86年7月17日(八六)北銀業字04696號函。
    二、查支票存款戶印鑑遺失,辦理印鑑變更,既發生在提存備付款之後,已可表明該退票票據之簽發係在印鑑遺失之前,自毋須依變更後之印鑑加以核對。況且該支存戶既已依「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向銀行申請提存備付款,即已承認有指示銀行於執票人重行提示該票據時付款之意思表示;銀行依上開規定,即應付款,而不應以切結書中未載明依原留印鑑付款為由予以退票。